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在一定数额上按比例征收,实行递减原则。具体办法是:执行全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四、为完成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支付的必须费用,如查询费、资料费等。五、其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既可以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执行完毕时多退少补;也可以先由法院垫付,执行完毕.时按实际支出数额一并结算。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人民法院视案件情况决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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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说法院强制执行二年后过期。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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