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主动辞职。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或者自动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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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属于自然减员,职工自然减员的含义是只包含离休、退休、退职和死亡的人员;除了包含上述人员外,还包含开除、除名、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企业职工减员 1、自然减员和雇用冻结 当那些辞职、死亡和退休的人员未被新的员工接替时,就产生了自然减员。这种减员方法使得无人被解雇,但剩下的员工却须在人员减少的情况下承担同样的工作负荷。不过,除非人员流动通常较大,否则自然减员对较少员工数量的作用通常比较有限。因此,企业往往采取其他许多方法更受员工们的欢迎,从而成为企业用于建员的首选方法。 2、提前退休赎买 提前退休赎买是企业促进年高的员工早些离开企业的一种手段。为提供刺激、企业给予这类员工额外的报酬、以使他们在养老金和社会保险生效之前,不致在经济上损失太大。这种自愿性终止就业措施,或者说赎买,是用金钱上的刺激来引导员工的。企业和员工的普遍的认为,在企业不欲或难以采取暂时解雇和正式裁员的情况下,赎买方法不失为企业人员压缩的有效措施之一。 3、暂时解雇 暂时解雇指企业使部分员工处于没有报酬的离职下岗状态,如果企业的经营有了改善,那么员工就可以重新回企业工作。当企业暂时处于不景气状态时,暂时解雇不失为一个适当的减员策略。
自动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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