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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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的四种形式有:无行为能力人建立的代理制度;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从事活动的代表制度;法院规定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的代理制度;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诉讼第三人委托的代理人。
1、法定代理。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2、法定代表。法律上为法人、非法人团体从事活动设立的一种代表制度; 3、指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法律规定由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制度; 4、委任代理。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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