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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获得哪些保护?哺乳期女职工享受哪些工作保护

2022-11-07 2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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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7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十一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第十二条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四)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五)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七条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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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李方勇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哺乳期可以获得的保护有: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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