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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刊转载、摘编等内容,如何给予警告、警告、罚款或者追究责任?

2022-05-09 20: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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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9 回复

专业分析: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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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不同的违纪行为给予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比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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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行为: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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