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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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收集这些证据进行证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若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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