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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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范本应写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务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等。
1、合同语言诸多外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准备中外双语的文本已是一种常规操作,但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两种语言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否相同以及当两种语言产生歧义时,应当以哪一种语言的解释为准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原劳动部办公厅就曾发文对劳动合同语言的问题予以回复: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民法典》中第466条结合了《合同法》第125条和《民法总则》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由此可见,对于何者效力更高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若不同语言的理解存在歧义,则应当参照合理正当的解释原则进行确定。 2、合同形式1)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原则上奉行形式自由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就排除了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书面形式是否仅仅为纸质合同答案为否,《民法典》第469条首先明确了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次肯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劳动合同既可以签订纸质版合同,也可以签订电子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电子形式的合同都能被视为书面形式,那到底怎样的电子合同才能被司法机构认可呢其实,拟制书面形式及电子合同并非在《民法典》中首次提出的新规则,其与先前已经颁发实行的《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已有法规一脉相承,符合既定市场交易管理和行为人预期。且电子签约在民商事领域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和尝试使用电子签约平台进行合同的签署,在劳动人事领域亦是如此。2020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下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特别复函,文件中首次明确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的“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由此可见,此类采用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的“电子形式”劳动合同,其效力业已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肯定。2)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的优劣比较传统纸质合同作为实践中最常见的劳动合同签订形式,有着成本低、证据保全便利的优点,但与此同时对于员工人数众多且人员流动性强或是存在异地用工情形的企业,不仅需要为此投入人力物力,并且在往来邮寄签署时,也会遇上合同毁损、丢失、过期未及时续签等问题,使企业蒙受损失。新兴的电子合同优点在于既无需形成和保存纸质文件,也无需签约双方同时到场,企业和员工只要在平台上完成相应的身份认证程序,就可以通过在平台上的点击操作完成合同的签订,所有合同以及签约数据均由平台在云端储存。平台将会根据企业的需要,为企业出具相关的签约证明文件。但缺点也在于如若平台不具有法定资质和认证,则会影响合同效力或导致不被裁审机构认可,最终引发企业与员工间就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分歧及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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