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订明: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关于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及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根据在97年实施的《入境条例》附表1第二段,任何人士如属以下任何一项,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投资移民公民。 (c)中国移民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投资移民香港者居于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若符合其中条件,你可以申请往香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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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予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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