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对部队探亲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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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需要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 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 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 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 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目前劳动法没有探亲假的规定。但劳动法有关于年假的规定,已由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定,对劳动法调整的所有单位劳动者都有效。工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只有时间限制,没有行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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