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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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的分割约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若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该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详细的住所地址。 2、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债务的处理情况要详细列明。 3、双方当事人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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