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关规定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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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形有: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盗窃抢劫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可能会被拒绝车险理赔的情形如下: (一)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但未按规定进行审验; (二)超载、无牌照车出险; (三)酒后驾车; (四)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即使上了车险全险,如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五)驾车撞了自家人; (六)对方全责投保人不追偿或事故后私了; (七)未及时报案或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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