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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若是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则会判决离婚,不需要另一个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一方有重婚、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下,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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