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适用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2)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求。(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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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的二百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不需要赔偿。
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规则如下: 1、一般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按半个月计算。 前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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