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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产证婚后加名字不需要交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因此,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为配偶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无需缴纳契税,只需交纳登记费和工本费。实际上,现实中存在三种情形:婚前对一方的房产加名字,婚后对一方的婚前财产加名字,婚后对双方共同财产加名字。对于第一种情形,显然属于房屋赠与,不但要征收契税,还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目;后两种情形,即只要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的,均不需要交税。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字可行证明房产所有人的最高效力是房产登记,这个登记,是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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