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当然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的。笔者曾代理一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主张曾对外借债10万元,并且有证人2名出庭作证。应该说此形势对原告相当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询问证人时,此两名证人对此债务的说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讲此债务是在银行给的现金,且当时两证人与被告共三人在场;另一名则说是将存折给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钱的,给存折时三人也就是两证人与被告在场,去银行取钱时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进一步询问下,此二证人的证言更是南辕北辙,分歧很大。结果这笔10万元的债务最终未被法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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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约定个人承担债务除外,逃避债务为目的;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亲友无抚养义务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双方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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