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果是丈夫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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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归个人使用的债务;一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负担的债务;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的债务。
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约定个人承担债务除外,逃避债务为目的;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亲友无抚养义务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双方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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