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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婚时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谁负担

2022-05-11 15: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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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1 回复

专业分析: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上述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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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医药费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如果父母单位办有子女医药费统筹的,仍应按规定给予报销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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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原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费。 如果是下岗,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落实有几种情况: 1、下岗人员下岗后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其计划生育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并承担这部分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开支; 2、下岗人员虽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到另一单位再就业的,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新单位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并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3、下岗人员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应按规定将其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档案移交后,下岗的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应由户口所在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当纳入当地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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