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法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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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的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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