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三)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六)第三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七)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八)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期限;(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针对行政复议要不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等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