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在拆迁估价的委托人问题上规定不一,主要有这样几种选择: (1)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 (2)由拆迁人委托,但要取得50%以上被拆迁人同意; (3)抽签决定。 本人认为,“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拆迁估价中也不应例外,通常拆迁估价是由拆迁入付费的,因此由拆迁人作为委托人比较合适。 但由于拆迁估价的特殊性,在选择拆迁估价机构时可以考虑被拆迁人的意见。具体可以采用对拟委托的估价机构公示的办法,如果在公示期间签名反对该机构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超过半数,则需重新选择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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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最常见的评估方式,也就是所谓企业的地上建筑物、厂房进行重置。选择一个评估时间点,假如要求5月1日起进行实地征收,由这个实际的评估时间点所得出的重置价值。例如,土建的价值+人工的价值+相关税费的价值=所得重置价值,再扣除相应的折损率(70%或80%等)。第二、收益法。在590号令当中有相关的要求,如果用于生产经营则对于其生产经营的评估要运用收益法,其实就是预估一下未来预期收益,选取适当的资本化率来体现,把资本投入到不动产所带来的收益率。资本化率的概念在实践当中不常运用,意思是把不动产房屋、土地投入到相关的收益当中所产生的利润率。第三、市场比较法。需要注意的是,参照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意思就是要根据同区位、同地段、同性质(国有、集体)、同用途(商业、工业、住宅),商品房包括住宅和商业用途。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属于什么用地,要参考附地范围相同性质的用地价值,主要是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价值。第四、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在实践中运用不多,例如开发商反过来作为被拆迁人与政府交流,必然运用到假设开发法来进行实际评估,开发商需要土地利用实际开发,土地开发后目的可能作为商业、住宅,也有可能是厂房,需要运用土地开发满足主体要件。所以要预估出土地开发后的价值,扣除相应的税费、土地利用后相应的损耗等所体现出的市场价值。第五、基准地价修正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主要是评估土地在进行实际区位确定的时候使用的一种评估方法。按照土地的位置确定修正的系数以及修正出来最后的价值,在实践当中应用不是很广泛。
拆迁房屋估价的方法有:1.根据实际评估时间点计算重置价值;2.预估预期收益进行计算;3.参照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4.预估土地开发后扣除相应税费的价值进行计算;5.评估土地在进行实际区位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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