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后机动车被暂扣的,驾驶人、车主或者机动车管理者,应当在30天内,带齐机动车的所有合法手续到车辆管理所申请领取。到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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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章停车是会扣分的,而且根据违章情节的不同,扣分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一次记2分;等等。
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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