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结婚登记,凡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持有下列证件:⑴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⑵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对于来自同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之华侨(包括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外籍华人)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未婚、离婚或丧偶,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书正本,丧偶的,还须持有丧偶证),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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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步骤是: (一)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缴费,并当场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登记需交的材料: (一)内地居民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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