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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什么情况下适用一般送货地点管辖

2022-06-06 07: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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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06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根据合同履行事实来确定的;要求证明在收货地居住是证明原告所在地。二者管辖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法院的要求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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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查封货物的。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是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查封其货物,并且要立即执行,是不可以延迟的。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的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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