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根据合同履行事实来确定的;要求证明在收货地居住是证明原告所在地。二者管辖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法院的要求有误。
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约定适用一般送货地点的管辖,相关内容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的内容有,买卖双方的姓名和地址;买卖的标的及其质量;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地点;以及违约金或者定金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纠纷管辖地的前提是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一般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其他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都可以约定为合同纠纷管辖地。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