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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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待遇的拨付可以协商拨付,也可以一次性拨付。劳动者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员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还可以享受第二次工伤的伤残津贴,但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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