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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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资金;第二、国家机关、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第三、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资金;第四、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第五、能够认定的特殊资金。
1、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资金; 2、国家机关、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 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资金; 4、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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