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须符合哪些条件怎样办理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手续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宅承租人,经产权单位同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其承租的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承租人有合法承租权; (三)无房屋租赁纠纷; (四)共同居住人无异议; (五)不属于危险房屋或已公告拆迁范围的房屋; (六)不属于成套独用房屋中部分转让或共用厨、卫、廊、厅的房屋部分转让的。公有住宅使用权有偿转让双方,持下列文书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 (一)转让协议(协议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二)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产权证明; (三)房屋租赁证(含动迁迁出证或房屋拆迁协议,公房准住通知书); (四)承租人及合法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薄、名章; (五)共同居住人转让同意书(或具结书); (六)外市居民购买公有住宅使用权,还须出具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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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可以有限制的转让。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损害产权人的利益。因为使用权人与产权人属于合同关系,使用权人转让使用权,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公有住房使用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产权人利益的,就可以转让。如果承租人要转租该住房的,需要取得产权人的同意;如果产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的,则承租人不能转移房屋的使用权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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