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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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病情、诊疗的具体计划方案应当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患者应当配合医院;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药品、医疗器械等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及出院后的注意事项等。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两者的告知义务范围有: 1.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包括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 2.保险人告知范围有两方面: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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