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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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须同时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同意港澳亲属来内地定居声明书》; (三)交验申请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证; (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如果已经到民政局离婚登记过,修改离婚协议的话不必再去民政局,只需再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明确废止原协议即可。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样有效。如果防止发生纠纷,可以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已经到民政局离婚登记过,修改离婚协议的话不必再去民政局,只需再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明确废止原协议即可。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样有效。如果防止发生纠纷,可以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已经到民政局离婚登记过,修改离婚协议的话不必再去民政局,只需再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明确废止原协议即可。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样有效。如果防止发生纠纷,可以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已经到民政局离婚登记过,修改离婚协议的话不必再去民政局,只需再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明确废止原协议即可。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一样有效。如果防止发生纠纷,可以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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