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准发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涉及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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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嵴椎动物化石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嵴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嵴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 所谓明知道,既包括确知,即确实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嵴椎动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盗掘的可能是古人类化石或古嵴椎动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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