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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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对方不出庭,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故意不出庭的,法院可能会进行缺席判决。男方不应诉的后果如下: 1、法院仅根据女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判决,可能对男方分割财产不利; 2、双方有孩子的,可能对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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