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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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条件如下: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如下:必须是利害关系人,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公民和法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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