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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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失踪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失踪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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