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维权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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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案件涉及以下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如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侵害人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侵害人与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如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方造成受害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时,公安交管部门对肇事驾驶人予以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那么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如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侵害人或者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此时受害人和侵害人或者保险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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