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计算,从离婚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连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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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五年是离婚的理由,但是不能仅以分居五年为由判决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无效,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仅仅分居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分居要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已经两年了,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双方离婚的考虑因素。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要根据整个案件,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然后判断是否需要判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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