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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一般主体有哪些

2022-10-20 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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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0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屋所有权可依据不同标准作不同分类。依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房、私房、外产房、中外合资房和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1)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房产享有的所有权。国有房产可分为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2)集体房屋所有权,即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集体房产主要来自集体所有制单位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联合建造,以及少量受赠房屋。集体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3)私有房屋所有权,即由公民个人、家庭、数人共有或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我国,私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班城镇私房(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自建(购)公助房所有权。 (4)外产房屋所有权,即由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和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产权。 (5)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即由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中外合资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于中外合资双方合资建造、购置房屋等法律事实。目前,外产房产和中外合资房产都作为专门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注册。 (6)其他性质的房产所有权,是指除上述五种房屋所有权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如宗教团体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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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权利一般有该房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房屋收取房屋产生的经济利益。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屋产权登记的主体风险:在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在登记管理行为内容方面,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证件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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