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在登机前经过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第五十二条旅客登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应当查验登机凭证,核对旅客人数。 第五十三条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应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三)如果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该航空器客舱实施安保搜查。 第五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下机时将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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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1)旅行箱、旅行袋、手提包等行李应加锁; (2)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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