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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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方式: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被辞退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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