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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多个继承人对房产的继承,按照房屋原有产权的不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社会保障性住房,因该住房与当地的政策密切相关,有的事先有就约定,不能被继承,有的,则是强调不具有所有权,只能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继承。 (2)自有的商品房或宅基地上住房: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如果是多个,且都处于同一顺位的,在大家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共有,共同享有产权。如果有一个不同意,则其他同意方必须与其达成一致的协议。另外,需要指出的时,在历史遗留的房屋产权结构中,还存在公租房一说,它看似所有,但是没有产权证明,对于该房屋,租赁的有效期内可以共同继承使用,但不具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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