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公司解散(倒闭)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将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可见,职工工资是要得到优先偿还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职工要注意看护好公司资产,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或隐匿。同时,可以由企业工会出面协调,并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欠发的工资应该能够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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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持有股权10%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股权10%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持有股权10%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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