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有两种:一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二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前一性质的保证债务所担保的主债务,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债务,对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设立保证履行的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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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合同约定各保证人的责任份额时各保证人才承担按份责任,否则一律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共同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实际情况下还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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