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其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即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原因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经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行为。 在现实中,确实有的单位因资金周转、经营困难等原因发生不能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形。但是单位在拖欠工资之前,必须明明白白将实际情况告诉劳动者,并以最大限度尽快补发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同时还要保留已告知劳动者的证据,例如员工大会记录等。否则一旦被劳动者告上法院,就有可能向此案中的信息公司这样,被判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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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一般有七种情况:1、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单位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单位企业非过失性辞退员工;4、单位依法裁员;5、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6、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合同终止;7、法律法规约定其他情况。
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用人单位破产重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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