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股转让权的限制、禁止内幕交易、对收购上市公司设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上市挂牌交易转让股份的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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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有: 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如下: 1、就收购而言,应召开股东大会; 2、就收购股权的重要事项,双方进行谈判; 3、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批准后,对于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4、验资; 5、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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