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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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下: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2、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进行谈判。3、转让方向上级部门申请股权转让;4、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对股权进行评估和验资;5、双方签订转让协议;6、履行义务后,办理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如下:股东内部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公司章程可以在股东之间增加其他股权转让条件;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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