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规定:(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企破产、关闭时的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50周岁。 3、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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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2%,个人1%。 4、用人单位每个月你缴纳0.5%,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用人单位每个月缴纳1%,个人无需缴纳。 6、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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