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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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即便得到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上个月的工资最迟不得迟于下个月的22日支付,否则就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如果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每月22日前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
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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