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四)挖掘、损毁花木;(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八)损坏绿化设施;(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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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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