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的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对于面积误差首先是按照你们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如果你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之类的内容,那么开发商有权向你收取此部分补面积的费用.但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则适用上述的正负3%条款,3%以内的你补交相关费用,超过3%部分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但产权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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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处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1、合同中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时,不管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还是以外,均应依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 2、合同中没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予以处理,这样既可以达到维护合同效力的目的,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较大限度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对双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的保护。但如果预购方无力再支付超出约定面积的房款,则应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如果预购方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解除合同。 3、合同中有“按竣工后实际面积计算”的条款,则应看竣工后面积改变的大小是否在一般建筑面积应有的误差范围之内。因为这一条款的真实意思是允许预售方修建房屋的面积在建筑行业允许的误差范围内与约定面积有一定的差异,但并不是允许房屋面积可以不加限制的任意扩大。如果增加的面积是在正常的误差范围内,预购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应支付增加面积的款项;如果增加的面积超过正常误差,则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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