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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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的合同中已就房屋装修添附物作过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合同时就要按约定来处理。如果合同未作过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要看当初房屋装修前有没有经出租人同意。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就装修承租房,实际上侵犯了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在装修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对于承租人的损失,原则上应按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判断由谁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装修添附物对出租人确实还有利用价值,也可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来协商解决。如果合同是正常解除的,或者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 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而且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是由于出租人违约导致解除的,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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