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通过立法和体制途径 (一)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收权的现象。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坚持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以弥补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征收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实际损失。在区分“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用地的基础上,按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规定,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最低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赋予宅基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义上的物权,对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别进行补偿。协商一致选择评估资质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三)建立健全农民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设立征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宅基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增设被拆迁农户的申辩权,充分听取宅基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特别应使宅基地使用人有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建立被拆迁农户的行政、司法救济权,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收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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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 2.政府处理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果是单位纠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法院起诉 政府无法处理,或者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集体土地纠纷: 一、建立现代意义上的保证制度;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 三、坚持严格的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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